原文摘自 http://www.crsa.org/0_ch_news.html


【2004年3月28日 內地和香港簽訂業餘無線電臺操作協定】爲方便內地和香港特區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來往兩地時操作和設置業餘無線電臺,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於2001年12月和2003年10月兩次參加資訊産業部無線電管理局和香港特區電訊管理局的會談,研究有關業餘無線電臺證照相互認證的安排,起草讓對方業餘無線電臺持照者在己方申請執照的管理辦法2004年3月23日起,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再次參加了資訊産業部無線電管理局和香港電訊管理局在香港舉行的會談,最後一次審查修改了內地和香港兩地的有關文稿,作爲整個無線電業務協調會談紀要的附件,由資訊産業部無線電管理局劉岩副局長和香港特區電信管理局劉光祥助理總監于3月26日簽字。根據會談紀要,雙方將在2004年6月10日開始接受對方業餘無線電臺持照者在己方申請設置和操作業餘電臺。屆時內地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如赴港,將可以事先向香港特區電信管理局申請牌照,爾後在香港設置和操作自己的業餘電臺(內地愛好者點擊此處閱讀赴港設台操作有關辦法);內地各地方也可能出現由香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設置操作的業餘電臺(香港愛好者點擊此處閱讀有關赴內地設台操作有關辦法)。更詳盡的細節不久將在本網站公佈。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設置和操作業餘無線電臺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總則

根據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業餘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內地業餘無線電臺操作人員須經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組織考核,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業餘電臺操作證書》(下簡稱《操作證書》);設置業餘電臺需在取得《操作證書》基礎上,向國家或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設台審批手續,領取《電臺執照》。 爲加強內地和香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交流,滿足香港無線電愛好者來內地逗留或工作時操作業餘無線電臺的需要,內地認可香港電訊當局(OFTA)頒發的業餘電臺牌照(ASL)。香港永久性居民來內地,可憑ASL直接申請領取《操作證書》或《電臺執照》。


第二條 香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到內地業餘電臺操作,可持OFTA發給本人的有效ASL,向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申請領取《操作證書》。具體辦法爲:
1、申請人將下述材料寄到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
(1)申請人填寫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來內地業餘無線電臺操作證書申請表》;
(2)申請人的照片兩張;
(3)OFTA頒發給申請人的有效ASL的複印件;
(4)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複印件;
(5)辦理操作證工本費用。

2、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審核申請資料後,將《操作證書》寄發給申請人。

3、香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在內地獲得的操作證書等級爲二級。

4、《操作證書》持有人可以到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指定的內地業餘電臺進行操作。使用呼號爲所操作電臺的呼號,或者本人在香港的呼號,加移動標識“/”,再加所在電臺呼號。使用頻率及功率不得超越所在電臺執照規定以及本人《操作證書》等級的相應許可權。


第三條 香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在內地居住或工作時間達到一年以上者,可以憑OFTA發給的有效ASL,在內地申請設置和操作自己的業餘電臺,幷取得“B”字首系列業餘電臺呼號。具體辦法爲:
1、申請人將下述材料寄到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
(1)申請人在內地的居住證件複印件,或者內地縣團級及以上行政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在內地的居住或工作證明;
(2)申請人填寫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來內地業餘無線電臺操作證書申請表》 和 《設置業餘電臺申請表》 ;
(3)申請人的照片兩張;
(4)OFTA頒發給申請人的有效ASL的複印件;
(5)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複印件;
(6)辦理操作證及電臺執照工本費用。

2、所設置電臺的使用地點和通信範圍均局限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者,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審核申請資料後,將《操作證書》、經審核幷預指配呼號的《設置業餘電臺申請表》寄發給申請人,由申請人持件到設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設台審批手續。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爲審查合格的申請人辦理批准設台手續、頒發《電臺執照》,同時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3、所設置電臺的使用地點超越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或通信範圍涉及兩個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業餘電臺者,中國無線運動協會審核申請資料幷預指配呼號後,將統一送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向審查合格的申請人辦理批准設台手續、《電臺執照》,由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將《操作證書》和《電臺執照》一併寄發給申請人。

第四條 申請人的發射設備如已經過OFTA批准並在ASL附表中列明,在向內地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設台申請手續時可以免檢設備。

第五條 香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攜帶無線電發射設備入境,應按有關規定到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進關審批手續。

第六條 香港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在內地依法設置操作業餘電臺的其他管理辦法,按照內地業餘電臺相關管理法規及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具體規定執行。




內地業餘無線電操作者逗留或到訪香港特別行政區時申請業餘電臺牌照及操作授權證明的指引

一. 通則

此指引特別爲向內地的業餘無線電操作者解釋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的業餘無線電服務以及如何申請香港的業餘電臺牌照和操作授權證明。 在香港擁有及使用無線電儀器均受香港《電訊條例》(第106章)的規定所限制。業餘無線電操作者如欲管有及操作業餘電臺,必須持有由電訊管理局(「電訊局」)發出的業餘電臺牌照及「操作授權證明」。 香港電訊局認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産業部發出作業餘服務的無線電臺執照和由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頒發的個人業餘無線電臺操作證書。內地的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需同時持有由內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發出作業餘服務的有效無線電臺執照和由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頒發的有效個人業餘無線電臺操作證書才可向電訊局申請業餘電臺牌照和/或操作授權證明,以便合法在香港設置個人業餘無線電臺和操作業餘無線電儀器。若訪港人士祗欲操作業餘無線電器材,可只申請操作授權證明;若同時有意在港管有及設立業餘電臺,則需同時申請業餘電臺牌照。 該訪港人士如繼續留港超過操作授權證明和/或業餘電臺牌照的有效期,則可申請續發操作授權證明和/或業餘電臺牌照。
獲發操作授權證明後,在香港停留短於一年者,可以在其內地的呼號前面加上「VR2/」以作在香港的呼號使用。如停留超過一年及持有香港身份證者,可重新向電訊局申請在VR2系列內一個本地呼號使用。

二. 香港業餘電臺牌照
香港業餘電臺牌照的操作許可權載於附件1。
持有內地個人業餘無線電臺操作證書(一級、二級和三級)的申請人,可獲發給香港業餘電臺牌照和/或操作授權證明,以便在香港設置及操作如附件1的操作許可權的業餘電臺。
持有內地個人業餘無線電臺操作證書(四級)的申請人,可獲發給香港業餘電臺牌照和/或操作授權證明,但操作許可權祗限於附件1內50.00 – 52.11 MHz、144 – 146 MHz和430.0 – 437.2 MHz的有關頻帶。

三. 怎樣申請
申請人須把下列文件郵遞或以專人送交電訊局:
a. 填妥的申請表(附件2,該表格可於本局網頁http://www.ofta.gov.hk下載或於本局發牌組索取) ;
b. 申請人的內地居民身份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其他旅遊證件)和香港身份證(如領有)複印本;
c. 申請人由資訊産業部無線電管理局發出作業餘服務的有效無線電臺執照複印本,及由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發出的有效個人業餘無線電臺操作證書複印本;和
d. 所需的申請操作授權證明和/或業餘電臺牌照費用,可以現金或擡頭爲「電訊管理局」的劃線支票繳付。

上述文件應送交:
香港 灣仔
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廈26樓
電訊管理局
發牌組



電話:+852 2961 6772
傳真:+852 2180 9828

四. 牌照費用
業餘電臺牌照有效期爲1年,年費爲港幣150元。
操作授權證明的有效期爲5年,費用爲港幣160元。

五. 進口業餘無線電器材
若訪香港人士有意入口或出口業餘無線電器材,必須事先向電訊局申請入口或出口許可證,否則有關器材可能被海關扣押。在申請出、入口許可證時,必須列明器材的詳細資料,例如型號、牌子、頻帶、發射模式、編號、留港期間及附上出、入口許可證的指明費用。申請人應在器材運抵香港前確定它們可獲發牌。若對許可證或發牌事宜有疑問,請聯絡發牌組〔地址和電話記在第三段(d.)〕。

六. 查詢
如對此指引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
香港 灣仔
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廈36樓
電訊管理局
電訊監督〔支援服務〕


電話:+852 2961 6603
傳真:+852 2803 5113
電郵:support_services@ofta.gov.hk